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

2024-05-19 05:56

1.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

B
本题考查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根据《信托法》第72条的规定,公益信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正确答案为B。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

2.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如何处理

信托的结束必然要确定信托财产如何归属,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两种归属途径:一是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是信托终止而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一、信托财产归属有哪些注意事项?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在变化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法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即:
一是,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法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的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这也就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视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确定的权利归属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转移过程所需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可以由交接当事人确定,如果有关方面作出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二是,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这就是信托财产被依法确定归属于谁,谁就成为被执行人。
三是,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这项规定的立足点是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并应有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明确的责任承担者。
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是什么?
这是与结束信托事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法定文件,或者说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信托法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这项规定确定了信托终止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受托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托人的责任解除和承担,它对结束信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以保证有秩序地终止信托行为。

3. 信托终止后收益权是否可以继续转让?

现阶段,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是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的。如果不知道或不清楚这情况的,极易在信托终止后,处理信托信托财产收益发生纠纷,甚至最终对簿公堂。
信托终止后,如何处理信托财产?
按照信托法规定,当信托终止后,可以如下处理信托财产:
1、信托合同有约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托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信托合同可约定,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信托受益人所有。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由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受益人已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是最公平的。如果委托人已不存在,则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
由此可见,某些情况下,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是可以归属信托受益人的,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人当然可以转让信托收益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是可以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当然了,如果信托关系终止后,已经按照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确定了信托财产归属的,信托受益人无权转让非自己所有的信托财产权益。否则,权利人都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信托受益人,要求赔偿损失。
一、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义务: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信托终止后收益权是否可以继续转让?

4. 公益信托终止受托人该如何做出清算报告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相关知识点
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分级信托财产原状分配规定是什么
分级信托财产原状分配规定是信托财产现状分配是按照顺序来确定归属,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二、办理遗嘱信托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以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
2、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以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用盖印章的方式。
3、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最好除了代书人之外,应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名,以增加此遗嘱有效性。
4、前项见证人中应避免由遗赠人担任而造成缺格现象。
5、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抚养的人。
6、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7、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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